第五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是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对引进、介绍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合同批准并通过验资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投资的领域与形式 第七条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向符合国家产业>策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矿产资源开发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以及开发性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项目投资。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八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在我省举办国家允许的第三产业。经批准,还可以举办特许的第三产业。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开发、建设、经营旅游设施。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开发房地产。 第九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 第十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 (二)承包和租赁经营企业,开发矿产资源; (三)承包开发荒山、荒坡和水面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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