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12-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四)来料加工、来样来图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五)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及其他开发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一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章   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待遇外,自投产之日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
    投资能源、原材料、交通、旅游和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等开发性项目;兴办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地区兴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可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屋、自用车船,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至3年。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我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外汇结算。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调剂外汇余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外汇市场进行调剂。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暂时困难,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用人民币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商品除外)出口,所获外汇全部归企业所有。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贵州省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金筑酒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