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外销确有困难时,可以安排一定比例内销。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外商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摊派和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二、零部二、元器二、配套二、辅料和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进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所需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证>。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淡贸易或考察,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审批获准,外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商来我省投资兴办电力、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我省鼓励开发的产业,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四章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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