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的领域与形式 第三章 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 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外商)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享受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在我省开放城市投资的,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策;在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边远地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策的项目,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财产不实行国有化。 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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