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法人、公民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合法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人、公民凡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策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收入,应当受到保护。 前款所称“有关规定”,是指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策,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二、法人、公民在下列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为合法收入: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策签订的承包、租赁等合同取得的报酬、奖金等收入; (二)按照企业、经济组织和其它法人的规定获取的报销费、业务费、居间介绍费等收入; (三)企业按照法律和>策规定自主确定的商品价格扩大经营范围、自办批发贸易取得的收入; (四)按照>策和合同的规定,兴办扶贫型、开发型、示范型、业务型企业,兴办、领办、联办、协办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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