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全市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城区到1995年,工矿区到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郊区到1995年基本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实施义务教育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常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城建、工商、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六条 城区以区为单位,工矿区、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区、乡(镇),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经检查批准后,依法宣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章 入学与管理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 盲聋哑、弱智儿童入学年龄为七至九周岁。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根据各校招生范围将辖区内有常住正式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学名册,在开学前两月送交学校,经复核后,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按家庭常住正式户口住址,相对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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