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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经批准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读,拒不回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回校。
    第十六条   十五周岁以下的校外少年,凡具备学习能力而未达到扫盲标准的,令其接受扫盲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学员学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校舍设备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需提供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合理设置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
    城镇,中小学按照学生能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布局。
    农村,原则上行政村设完小,距离较远的自然村设初小、教学点,乡(镇)设初级中学,人口较少的乡(镇)可办九年制学校。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含企事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及其发展规模按规定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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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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