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读,拒不回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回校。 第十六条 十五周岁以下的校外少年,凡具备学习能力而未达到扫盲标准的,令其接受扫盲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七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学员学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校设置与校舍设备 第十九条 实施义务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需提供规定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合理设置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 城镇,中小学按照学生能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布局。 农村,原则上行政村设完小,距离较远的自然村设初小、教学点,乡(镇)设初级中学,人口较少的乡(镇)可办九年制学校。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含企事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及其发展规模按规定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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