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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置进行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规划审批。建设部门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举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新建或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办中、小学校,也可与其他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应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使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逐步达到《贵阳市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并多>道筹措。
    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多>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教育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从每年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机动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逐年增加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义务教育,在经费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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