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规划部门必须同时对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的设置进行规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规划审批。建设部门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举办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应继续办好。新建或迁入的大中型企业可自办中、小学校,也可与其他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举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办学单位应努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使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逐步达到《贵阳市实施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教育经费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并多>道筹措。 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多>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教育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从每年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机动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逐年增加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义务教育,在经费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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