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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1-2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建有财政所的街道办事处和有经济收入的村,也应从财力上支持本辖区办学。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和多>道筹集的教育经费。由有关部门及时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财经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留给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和弥补学校办公经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和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书育人,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有计划地使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分别达到高等师范专科、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办好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市、区教师进修院校,并采取定点招生、定点分配的办法,为民族乡和边远乡培养培训师资。教师培训工作,由市、区分级负责。
    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自学。
    第三十四条   师范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任教师的毕业生,必须>从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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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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