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十位委员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 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款修改为:“劳务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六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二、第二款修改为:“工作性质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和实行无定时工作日制的劳务工,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可适当。调整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仍以四十四小时为限。”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外来劳务工管理条例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