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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方可召开评委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2/3以上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七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附上能反映本人技术业务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及产品样本,并接受有关业务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员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专业考评小组考核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乡(镇)评审委员会评定。助理技师、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县、自治县专业考评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评定。上述3个级别职
称评审结果均报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高级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推荐,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对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完成技术推广任务和获奖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民技术人才市场,开展人才技术咨询业务,具体工作由市、县、
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纳入统一管理,并颁发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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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巡视工作的通知
·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本省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首次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抓紧完成我省首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任务的通知-
·关于实行全国统考或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备选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0年“特贴”和“省优”专家选拔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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