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层组织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规定所要求学历或业务培训标准者,应按要求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应予辞退或调换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招聘乡(镇)基层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受选,在受聘期间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二)可直接与生产单位或农户进行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 (三)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农业科技开发推广项目; (六)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同等条件时优先录取; (七)具有农民技师以上职称的,可由政府资助到农业院校接受免费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农民技术职称的,应撤消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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