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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自觉听取人民政府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权利、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拒绝、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本组织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形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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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增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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