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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资格证书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临时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廉洁高效,遵纪守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放弃履行法定职责;
    (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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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海南省编办“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2001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增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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