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实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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