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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4-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京建筑业及其他行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在京建>业及其他行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办发[200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自北京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在京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外来民工“健康人员就地预防,有接触史的就地观察,已确诊的就地治疗”的指示精神,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防止疫情向外扩散。从目前看,多数用工单位能够认真执行中央及本市的有关指示和规定,外来民工生产正常,队伍稳定,民工生活和健康有保障。但是,也有少数用工单位防控“非典”的工作不够有力,有的擅自停工,遣散外来民工,给外地防控“非典”工作造成压力。对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外来民工“三就地”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全国防控“非典”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用工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外来民工“三就地”的指示,严禁外来民工离京,确保外来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用工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外来民工就地生产和生活。绝不能因为单位和企业的利益影响外来民工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绝不能给外来民工家乡和防控“非典”工作增加困难。
  二、切实加强政府对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和监管,明确用工单位的第一责任。各用工单位对所用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的责任包括:搞好宣传教育,普及防控知识;搞好公共卫生,提供防护用品,坚持正常生产,加强安全管理,必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必须明确,单位使用民工就要履行社会赋予的责任,就要爱护民工,保证其享受社会提供的各项权利。各有关单位要建立防控“非典”组织,建>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外来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和业务,成立专门工作机构,严格管理监督,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统一组织疫情的调查和防控,协助做好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建管处要负责本地区在京施工队伍防控“非典”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加强外来民工生活、生产场所的防控“非典”工作,合理安排外来民工的生产生活。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控知识宣传,确保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了解防控措施和政府相关要求。用工单位要改善外来民工的居住条件,保障其住宿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宿舍、食堂、厕所、盥洗等设施的清洁和消毒。为施工人员购置防控“非典”药品和相关用品,合理安排外来民工的生产劳动,保证施工人员的休息,改善饮食,丰富文化娱乐生活,完善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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