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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8-2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甘肃省人民政府
【字体: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2003/08/21)  

2003-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二章 体检医院和医生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拟录用的考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第四条 体检医院应指定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生作为总检医生。各科的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医疗水平和丰富的体检经验。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准确地完成各项目检查。

  第五条 体检医生如与被检考生有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考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复查,体检医院和有关医师应予配合。

  第三章 体检程序

  第七条 考生应填写体检表,贴一寸免冠正面与报名登记表同一底片近期照片。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领队人员,领队人员应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并交给各有关项目的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核对受检者与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即向领队人员报告。受检者依次受检,检查医生应如实填写体检情况。一个科目检查完毕后,领队人员把全部表格依次整理,交给下一个科目的体检医生。全部科目检查完毕,总检医生根据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然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交给体检领队人员。需要复查才能确诊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到指定医院作进一步体检。体检结束后,用人部门公布体检结果并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标准

  第八条 体检科目为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内科。包括以下化验及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X片、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抗体、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的考生,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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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中共兰州市委组织部、甘肃省兰州市人事局、中共兰州市委宣传部关于表彰兰州市“优秀公务员”的通知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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