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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6-9-12
【法律文号】:青劳[1996]191号 【执行日期】:1996-10-1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6]191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区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及部队驻青企业,各有关企业:
  针对《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企业女职工因特殊原因到外地区生育的,应按市劳动局青劳发[1996]82号文件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育医疗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拨付:
  市内四区企业女职工到五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生育的,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标准额拨付。到青岛市以外其他地区生育的,其中属县级以下地区的,按五市三区生育医疗补助费的平均标准额拨付;属地市级以上地区的,按青岛市市区生育医疗补助费的标准额拨付。
  五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域企业女职工到外地区(含青岛市市区)生育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拨付标准,由五市三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企业女职工在休长期病假期间生育的,凡按规定办理了病休手续,企业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可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企业女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生育的,凡按规定与企业签定了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按期向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困难企业下岗女职工生育的,如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拨付的产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额拨付。
  五、《暂行办法》第九条 (二)项规定的“妊娠合并症”调整为“产时并发症”。“产时并发症”的认定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据医疗单位提供的“生育保险生育证明书”确认。
  六、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费,在扣除单位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和管理费后,当年有结余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企业上缴基金的实际结余额予以全额返还。公式如下:
  企业结余基金返还额=企业实际缴纳额-实际拨付额-社会调剂金-风险备用金-管理费
  其中:社会调剂金=企业实际缴纳额×
  风险备用金=企业实际缴纳额×10%
  七、本意见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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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布市内四区第四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
·关于公布市内四区第二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
·关于企业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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