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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7-7-7
【法律文号】:青劳[1997]109号 【执行日期】:1997-7-7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7]109号
【字体:  
关于推广胶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崂山、城阳、黄岛区劳动局:
  胶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以下称“双定”办法)试点工作,经过一个阶段的运行,已取得明显效果,达到了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生育待遇、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的目的。经研究,决定在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全面推广这一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市、区要根据胶州“双定”现场会议的要求,抓紧拟定生育保险“双定”方案。拟定方案时,要结合当地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及卫生部门的医疗收费总量控制要求。认真搞好定额生育医疗费的测算,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要与定点医院签订《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就生育医疗服务范围、质量要求、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三、确保基金收缴是搞好生育保险的关键,也是实施“双定”办法的基础。各市、区要结合实施“双定”方案,认真搞好生育保险宣传,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大收缴工作力度,确保基金收缴计划的完成。
  四、生育保险实行“双定”,是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是逐步建立社会保险部门与医疗单位共同控制不合理医疗费增长的有效办法。各市、区应建立健全配套的工作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条件成熟的市、区可逐步向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过渡。此项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难度较大,各单位要主动争取卫生、计生、工会和妇联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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