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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青岛市卫生局 【颁布日期】:1998-6-28
【法律文号】:青劳[1998]71号 【执行日期】:1998-8-1
青岛市劳动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劳[1998]71号
【字体:  
关于在市内四区试行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的通知

  市南、市北、李沧区劳动局、卫生局,各试点医院,各有关企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双定”办法),经在胶州市试点,已于去年七月在五市和崂山、黄岛和城阳全面推开,收到了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生育待遇、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的明显效果。
  经研究,决定在市内四区试“双定”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范围与原则
  凡按《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均可参加“双定”办法试点。
  试点工作遵循“保障职工生育基本医疗,反对浪费,加强医疗收费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
  “双定”办法定点医院,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有接生能力的二级以上医院和爱婴医院,经市劳动局、卫生局批准后确定。首批定点医院确定为青岛市妇幼保健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人民医院、青岛市骨伤医院、青岛市第二人民医院和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院。
  三、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
  1.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要与定点医院签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合同》,就生育医疗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2. 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生育职工的《生育证》、《劳动合同书》,到其缴费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确认生育保险资格,为生育职工办理《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
  3. 职工生育(含七个月以上引、流产)前,应持《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生育证》,到自行选定的定点医院免交押金办理住院手续,由医院安排生育和医疗。出院时,由医院按职工生育或流、引产的实际情况,填写《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回执,生育职工在“产妇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出院。
  4. 试点医院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受理的《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介绍信》回执及《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汇总表》,送有关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后,为其结算拨付生育医疗费。其中患产时并发症的,医院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本式双处方、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由有关医院送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邀请专家审核后,按规定据实结算。
  5. 职工生育保险提供的是基本医疗保障,凡属保健性的访视费及转儿科治疗的药费等,由职工自负或按有关规定报销。
  6. 企业生育职工在非定点医院生育的,其生育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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