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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6-3
【法律文号】:青劳[1999]101号 【执行日期】:1999-7-1
青岛市劳动局
青劳[1999]101号
【字体:  
关于全面实行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切实维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自1999年7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按照《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其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实行社会化发放。凡不能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暂不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按本人缴费工资标准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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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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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公布市内四区第四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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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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