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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9-7-20
【法律文号】:青劳险[1999]21号 【执行日期】:1999-7-20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青劳险[1999]21号
【字体:  
关于企业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1999]101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产假工资的发放形式
  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商银行为其办理定期存单的方式,将产假工资存入个人存单,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存单发给生育女职工。
  二、产假工资的结算办法
  职工生育后,企业应按青劳[1995]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职工缴费工资,确定产假工资标准。其中,在生育保险“双定”医院生育的,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医院按月结算生育医疗费出具的《介结信回执》《汇总表》,核定职工享有的产假时间,计算出职工的产假工资;在非生育保险“双定”医院生育的,企业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只拨付职工生育医疗补助费,产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存单发放。
  三、结算程序
  各市、区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生育女职工信息录入《青岛市企业职工产假工资社会化发放名册》(附后)送财务部门审核签收,12日前财务部门连同转帐支票送所在区工商银行复核签收。15日前,所在区工商银行将录入职工有关信息和产假工资的定期存单送回社会保险财务部门审核签收,两日内财务部门将存单及《花名册》送生育保险业务部门复核签收。
  四、产假工资的发放
  每月15日到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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