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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4-8-23
【法律文号】:青人险函[1994]第3号 【执行日期】:1994-8-23
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青人险函[1994]第3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计发生活补助费及临时工享受养老金的补充意见

  各市、区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省及部队驻青单位:
  根据青人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就机关事业单位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和经批准招用长期顶岗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退休养老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对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满十年的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两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临时工养老待遇的条件
  (一)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的。
  3. 因工致残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 养老待遇
  1. 缴纳养老保险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实得工资40%的养老金。
  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月实得工资60%的养老金,满十六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再加发1%的养老金。
  月实得工资折算统一为:缴纳全部养老保险金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再乘以四。
  2. 医疗补助费
  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每人每月发给12元医疗补助费。
  3. 生活补贴费
  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50元生活补贴费,计入月养老保险金总额。
  4. 死亡待遇
  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固定职工丧葬费标准发给。
  (三) 退休审批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享受退休养老金条件的临时工,单位持《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关材料,按照保险工作管理权限报所属保险机构审批。
  (四) 临时工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各项养老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时,凭有关证明,经发放退休养老金的保险部门审查批准,恢复其养老待遇。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五) 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满十年的临时工比照合同制工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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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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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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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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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保险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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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改革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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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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