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及驻青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青政发[1994]54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保障临时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调整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办法 1. 根据我市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城镇户口临时工实际收入情况,暂定临时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220元,低于的以220元作为其缴费基数。 2. 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临时工,其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两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含生活补贴费50元,下同)。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年的,按70%计发;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增发1%,但最高不超过90%。 3. 养老金达不到200元,按200元发给。 二、本文下发前已办理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200元的,自本文执行之日起按200元发给。 三、各县级市及城阳、黄岛、崂山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四、本意见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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