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青岛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7-11-16
【法律文号】:青人字[1997]72号 【执行日期】:1997-12-1
青岛市人事局
青人字[1997]72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及驻青部队有关单位:
  根据青政发[1994]54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保障临时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调整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办法
  1. 根据我市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和城镇户口临时工实际收入情况,暂定临时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220元,低于的以220元作为其缴费基数。
  2. 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临时工,其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两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含生活补贴费50元,下同)。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年的,按70%计发;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增发1%,但最高不超过90%。
  3. 养老金达不到200元,按200元发给。
  二、本文下发前已办理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低于200元的,自本文执行之日起按200元发给。
  三、各县级市及城阳、黄岛、崂山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四、本意见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保险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于改革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关于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对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国有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借支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