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青政发[1995]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新纳入统筹的项目 1. 工作人员自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增加的工资(14元)以及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的津贴;自1997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的职务(岗位)工资、津贴和自1998年1月起简化归并后增加的地方福利补贴。 2. 离退休(职)人员分别自1997年7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以及自1998年1月1日起简化归并后增加的地方福利补贴。 二、执行时间 上述项目增加的费用自1999年1月1日起纳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收支基数,以前月份的养老金不补缴不支付,养老金的发放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解决。 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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