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部署,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其中,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仍按国发(1995)32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规定执行。 一、 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 1. 机关事业单位中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2. 机关事业单位中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和按鲁革发[1972]143号、鲁组[1981]553号、鲁组[1986]4号、(1985)鲁劳管字第092号等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和办法 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退休人员,厅局(地专)级及以上、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休费;副局级、处(县)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其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休费。 三、其他有关问题 1.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划杠计增离退休费的人员,可按“划杠的职务”计增离退休费。 2.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离休人员,这次增加离休费津贴部分仍按40%的比例执行。 3.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已超过本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按本职务工资档次与下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差额计发。 4. 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费,均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一九九九年度执行。 5. 原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离休中、小学教师、护士,可按同职务同条件的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档差与此档差的10%之和增加离休费。 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发[1986]26号、劳人险[1983]3号、中办厅字[1985]676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退休工人、起义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7. 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四、审批程序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市直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审批表》(附花名册),各一式两份(有基层单位的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盖章后,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青岛市人事局离退休工作处审批;各市、区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方案审批表》(一式二份)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报青岛市人事局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个人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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