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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8-4
【法律文号】:青劳社[1999]9号 【执行日期】:1999-9-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劳社[1999]9号
【字体:  
关于对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交通银行代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会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二) 参加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
  二、社会化发放的项目
  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费和生活物价福利补贴等。未纳入统筹的其他费用,暂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
  三、社会化发放的办法和程序
  (一) 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与交通银行签订《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交通银行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职责,统一业务流程,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 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委托交通银行为每位离退休人员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办理代发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并每月按时将代发养老金软盘、清单,连同转帐支票一并送交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应按提供的养老金数据,及时逐户转入离退休人员的活期储蓄帐户。
  (三) 离退休人员可持代发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从每月发放养老金之日起,到交通银行及其储蓄所领取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应妥善保管该存折,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开户银行电脑部办理挂失,并通知原单位和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
  四、几点要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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