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政发[1995]2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新纳入统筹的项目 (一) 在职人员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增加的工资和按规定比例相应提高的津贴等。 (二) 离退休(职)人员自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 二、执行时间 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职)费等,自1999年7月1日起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收支基数;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等增资,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收缴基数,以前月份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城阳、黄岛、崂山区和莱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