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青劳社[1999]9号文规定,从99年9月起,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委托交通银行代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委托交通银行为每位离退休人员开设活期储蓄帐户,办理代发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该存折系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凭据,应妥善保管。 2. 委托交通银行代发养老金的日期为每月15日,即从15日起任何一天,离退休人员可凭发给的领取养老金《活期储蓄存折》,到当地交通银行任一电脑储蓄所或储蓄专柜领取养老金。 3.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项目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费和生活物价福利补贴等。未纳入统筹的其他费用,暂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以后适时一并代发。 4. 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及其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于当月10日前来我办办理增减变化手续。我办于每月11日始统一记帐,15日前到开户银行办理养老金转存手续并将代发养老金数据盘、代发清单送交银行。银行每月15日将当月养老金转入离退休人员个人的活期储蓄帐户。若因单位未及时申报,而造成养老金多支、漏支和冒领的,单位应负直接责任;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 各单位若新增加离退休(职)人员,须按规定及时到我办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然后持我办开具的银行开户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代发养老金开户手续;并及时将其代发养老金存折帐号等有关材料报我办,办理增加离退休人员及支付养老金手续。 6. 每年10月份,原单位须向机关事业保险办提供一次由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进行审核,无户籍证明的,暂停发放养老金。 7. 居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其代发养老金存折由单位保管,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 8. 市机关事业保险办于每年年初,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打印发给单位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或纠正。 9.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单位缴费时,只需填报《缴费申报表》即可;养老金的支付,除个别暂未实行银行代发的单位外,不需再填报《支付申报表》而由交通银行直接代发。 10.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管理关系不变,原单位继续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11.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合同制职工的养老金,暂按现行办法支付,以后适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12. 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发生养老基金拖欠问题;特别是少数欠费单位必须及时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以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3. 代发养老金指定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青岛市四方支行储蓄专柜。 开户行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14号 联系电话:3713997 联系人: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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