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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9-11-5
【法律文号】:青险字[1999]13号 【执行日期】:2000-1-1
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青险字[1999]13号
【字体:  
关于对市内四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进行审核的通知

  市内四区保险办:
  为做好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准备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市内四区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审核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合同制职工。
  二、审核的依据和项目
  1. 养老金的审核按照青岛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的通知》(青人离退字[1998]36号)、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1999]87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审核的项目为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职)费,包括: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后,按规定发放的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地方福利补贴(200—220元)、物价补贴(51/46元)、取暖补贴(80元/年)、护理费(110元)、离休特需补贴(12元)、离休降温费(12元/年)、离休乘车费(40/30/16元)、离休生活补贴(6元),以及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等。
  三、审核程序
  1. 各区保险办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吃透并掌握文件精神;
  2. 各区保险办先通过微机打印出《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核对表》进行初审,然后交单位审核;
  3. 各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逐人逐项认真核对,若无问题和差错,由单位加盖印章后送交区保险办存档;若有问题和差错,由单位携带主管部门核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及其他有关审批材料到区保险办审核,经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调整,并将审核调整后的数据录入微机;
  4. 养老金审核调整完毕后,各区保险办重新打印《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再次简化归并及归类管理核对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保险办盖章后交单位备案,一份经单位盖章后留保险办存档。
  四、时间要求
  这次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工作,要求于1999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区保险办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要求,精心组织,抓紧时间,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为下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奠定基础。市保险办将进行检查指导。
  市内四区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劳社[1999]9号、青岛市机关事业保险办青险字[1999]10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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