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5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2]159号 【执行日期】:2002-7-5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2]159号
【字体:  
关于确定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障局(劳动局、社保局),各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确定我省(含省属、中央、部分驻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下列医院被确定为我省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
  (一)综合性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三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第一军医大学附属珠江医院;
  (二)专科伤病诊断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病,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精神病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和平手外科医院;
  (三)假肢安装康复诊断医院: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
  二、各职工伤病鉴定诊断医院应成立专门鉴定诊断小组,由三至五名秉公办事、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副主任工程师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诊断小组设在医务(教)处(科)或卫防科。
  三、职工需要进行鉴定诊断时,应按要求先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除专科(如精神病、眼科)到相应的专科诊断医院外,一般到综合性诊断医务处(卫防科)进行伤病鉴定诊断。
  四、鉴定诊断小组在进行技术诊断时,应集体审议,遇有疑难问题应由医务(教)务(科)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做出诊断意见,然后应由两名以上诊断小组成员签名,加盖卫防科的鉴定诊断专用章或医务(教)处(科)诊断公章。
  五、各诊断医院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诊断及各项检查、会诊的费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职工伤病鉴定诊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诊断医院应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和省卫生厅医政处,以便及时确定解决。
  附件: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启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