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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3-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字体: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为做好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2)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 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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