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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7-10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2]161号 【执行日期】:2002-7-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2]16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近来,我省个别地方用人单位发生女职工正己烷中毒事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职工安全负责。为认真贯彻省委领导的指示精神,维护女职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卫生、经贸委等部门,集中开展对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较多的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家具制造、制鞋和装饰材料加工等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是检查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以及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方面情况。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从事有害有毒作业;从事有害有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 和待遇等内容;要加强对此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举报投诉;要加强对使用有害有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对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举办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学习班,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工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加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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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开展整治欠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关于《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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