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常住户口或者现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以下简称“三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各项指标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指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已怀孕的,原发二孩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原发二孩生育证失效,由发证部门收回注销。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者合同期间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