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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4-10
【法律文号】:穗劳社计[2001]7号 【执行日期】:2001-4-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计[2001]7号
【字体:  
关于职工离职(买断工龄)改办辞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离职(买断工龄)改办辞退工作,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 有关单位要准确核实职工离职时离职费的计算基数、总金额和工龄。需要委托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办理该项业务的职工,其离职时离职费的计算基数、总金额和工龄等由职工原所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核实并出示书面证明。
  二、 由职工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办理职工的工龄审核。审核工龄的有关费用由申办单位支付。
  三、 原离职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其返还的离职费中扣减。扣减的标准为:离职当年的失业保险待遇最低标准,按24个月核算。部分职工返还的离职费不足以扣减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金按实际余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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