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旗法》和交通部公布的《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船舶不按规定悬挂中国国旗,或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褪色或不合规格,依照《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节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第三十条 本节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引航员和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以及其他船员。 第三十一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的规定,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业务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在非经营性船舶上业务的,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经营性船舶上业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在经营性船舶上业务,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职务证书; (二)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三)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四)持转让、买卖或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 (五)所业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以及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六)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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