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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对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除处以罚款外,并处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的规定,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设施所有人或设施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施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招摇撞骗的,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予以吊销或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规定的持海员出境入境证>招摇撞骗,包括下列行为:
  (一)持用弄虚作假、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方式从海事管理机构获取的海员出境入境证>;
  (二)持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
  (三)持用采取转让、买卖、租借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得他人的海员出境入境证>;
  (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

         第五节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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