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所配船员未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三)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不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二)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超越船员职务证书所载职务、职能、航区、航线、等级或主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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