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四)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五)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 (六)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食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违禁药物; (七)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二)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四)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五)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六)不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七)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八)不按规定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九)不按规定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明火; (十二)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三)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十四)不按照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其他操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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