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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三)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四)未获得必要的休息上岗操作;
  (五)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的标准;
  (六)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食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违禁药物;
  (七)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二)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四)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五)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六)不按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七)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八)不按规定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九)不按规定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明火;
    (十二)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十三)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十四)不按照有关海上交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其他操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的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还应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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