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重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8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造成大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 。 (四)造成一般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五)造成小事故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月,对次要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对相当责任者,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数额的罚款: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或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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