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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规定载运旅客;
    (四)不按规定装载货物、车辆;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限制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限制条件而作业;
  (七)未经批准从事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抢头;
    (十六)不按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清洁;
    (二十一)不按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的安全;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影响其他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或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警告或下列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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