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包括下列情形: (一) 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 (二)中国籍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不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三)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 (四)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办理进出港签证,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不办理进出港签证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 (二)办理进出港签证所提交的船舶法定证书、文书不全或不真实; (三)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弄虚作假; (四)国际航行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