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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节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十一节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五节   执行程序
      第六节   监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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