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四十四条   本节所称航标,其含义与《航标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违反《航标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撤除、移动专用航标或改变专用航标的其他状况的,依照《航标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重新设置、调整专用航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航标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违反《航标条例》第十一条 的规定,在航标附近设置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或音响装置;
  (二)违反《航标条例》第十三条 的规定,在航标周围构>建>物、构>物或种植植物以及其他影响航标效能的障碍物。
    第四十七条   船舶违反《航标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依照《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违反《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依照《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本文共42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第24页 第25页 第26页 第27页 第28页 第29页 第30页 第31页 第32页 第33页 第34页 第35页 第36页 第37页 第38页 第39页 第40页 第41页 第4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提纲
·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终止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今年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实施罚缴分离、没缴分离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