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七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二)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三)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重复使用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四)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 第五十九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其他水域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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