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六十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或者不遵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本条款所称不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救援设备和器材;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验合格;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所使用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四)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五)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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