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六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救助遇难人员,或不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六十四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一)不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 (二)不救助遇难人员; (三)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逃逸。 本条前款规定罚款的数额、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期限和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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