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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3-7-1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但属于中国籍的海船内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中国籍船员在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外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行为,也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船舶经营人,包括船舶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设施经营人,包括设施管理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与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互相替换。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二)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三)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四)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五)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六)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七)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八)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九)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十)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十一)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十二)其他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本文共42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第24页 第25页 第26页 第27页 第28页 第29页 第30页 第31页 第32页 第33页 第34页 第35页 第36页 第37页 第38页 第39页 第40页 第41页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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