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沿海水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的规定,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载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四)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五)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