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五)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七)当事人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上签字。 第九十一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将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九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完结之日起7日内填写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报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第九十四条 能够证明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如下: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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